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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产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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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介绍

1.1 备案概述

1.1.1 什么是ICP备案?

根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使用大陆节点服务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用户,需要履行备案义务。即在服务器提供商处提交备案申请(即如果购买中国电子云的服务器,需在中国电子云申请备案),备案成功并获取对应通信管理局下发的ICP备案号后网站才能开通访问。

若您有备案需求,请拨打400-080-1100,联系备案专员。


1.1.2 不进行ICP备案的影响

若您在中国大陆节点服务器部署网站/APP,需要取得通信管理局下发的备案号后才能开通访问,否则网站会被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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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购买了中国电子云提供的服务器,并将域名解析在我们的IP上,需联系中国电子云备案专员申请备案。

若您已在其他接入商(即服务器提供商)处成功获取了备案号,现购买了中国电子云提供的服务器,并将域名解析在我们的IP上,需联系中国电子云备案专员,将您的备案信息申请接入即增加接入商,并通过对应管局的审核。

1.2 基本概念

备案常用概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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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备案类型

1.3.1 首次备案

主体和域名均为第一次进行备案,包括网站首次备案和APP首次备案。

• 网站首次备案

主办单位和域名均为第一次做备案,在工信部系统查询无任何对应记录。

• APP首次备案

主办单位和APP名称均为第一次做备案,在工信部系统查询无任何对应记录。


1.3.2 新增备案

主体已通过中国电子云或其他服务商进行过备案,现因新的业务需求,新增网站或者APP备案。

1.3.3 接入备案

即转入备案。已在其他服务商(如阿里云、腾讯云等)处取得备案号,而目前使用中国电子云服务器或其他IP产品,则需要将备案转入中国电子云,由中国电子云添加ISP接入信息。

• 网站接入备案

主体和域名已在其他接入商备案过,现需将顶级域名或其子域名解析在中国电子云IP上,应申请新增接入备案,即变更或增加接入商。

• APP接入备案

主体和APP名称已在其他接入商备案过,现使用中国电子晕的服务器部署,应申请新增接入备案,即变更或增加接入商。


1.3.4 变更备案

对已备案主办者信息和网站/APP信息进行修改,如联系方式变更、网站IP变更等。

• 变更主体

变更备案主体中一项或几项内容,如公司证件号完成了三证合一、公司注册或通讯地址有变更等。

• 变更互联网信息服务

变更网站或APP中的信息,如变更网站名称、修改网站或APP负责人、变更IP等。

• 变更备案

同时变更主体信息、网站或者APP信息。


1.3.5 注销备案

• 注销主体

删除主体下的所有备案信息,包括主体信息和网站信息、APP信息,注销后若该主体再次备案,验证备案类型为“首次备案”。

• 注销互联网信息服务

删除备案主体下某一个网站或APP的备案信息,主体信息及未注销的网站或APP仍然保留,但若该主体下无网站备案,主体备案号在一段时间后也将被删除。


1.3.6 取消接入

不再使用中国电子云提供的产品,应将备案信息与中国电子云取消关联,建议您在新的接入商处成功接入备案后再联系我们取消接入,否则备案信息存在被注销的风险。

1.4 备案场景

1.4.1 通用网站/APP备案

备案是中国大陆的一项法规,使用大陆节点服务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用户,需要在服务器提供商处提交备案申请。

• 网站搭建成功后,您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在接入商处提交备案申请,并由接入商将备案申请提交至对应省份的管局审核。在取得管局下发的ICP备案号前,网站不能开通访问。

• APP开发成功后,您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在接入商处提交备案申请,并由接入商将备案申请提交至对应省份的管局审核。在取得管局下发的ICP备案号前,APP不能向用户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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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政府网站备案

对于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基层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级、地市级政府部门建设的网站,在使用中国大陆节点服务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需在服务器提供商处提交备案申请。

政府域名要求

不同类型的政府部门建设网站时,需根据以下内容注册符合要求的域名并申请ICP备案:

• 政府网站应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政务”为后缀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域名。

•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

• 非政务网站“.gov.cn”后缀的域名,只需要备案顶级域名。例如,您的网站域名为“xxx.com”,您需要备案网站域名“xxx.com”,网站子域名如“a.xxx.com”、“b.xxx.com”无需再进行ICP备案即可正常访问。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开设政府门户网站要使用“www.xxx.gov.cn”结构的英文域名申请备案。其中xxx为地区、部门名称的拼音或对应英文的组合。

• 省级、地市级政府部门,开设政府门户网站要使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下级英文域名,结构为“a.xxx.gov.cn”,并申请备案。其中a为部门名称拼音或对应英文的组合,xxx为地区、部门名称拼音或对应英文的组合。

• 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的基层单位,开设政府门户网站要使用国务院部门门户网站的下级域名,结构为“b.xxx.gov.cn”,并申请备案。其中b为部门名称拼音或对应英文的组合,xxx为地区、部门名称拼音或对应英文的组合。

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部分管局要求)

部分省份管局要求,政府网站申请备案时,需上传加盖公章的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彩色扫描件。

各级政府部门域名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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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开办资格复审(部分管局要求)

政府网站申请备案时,需上传加盖公章的编办证明彩色扫描件。编办证明由政府机关的上级部门颁发,用于复审政府网站的开办资格,包括:开办主体基本情况(开办主体名称、上级主管单位、职能、机构类型等)和网站基本情况(网站名称、网站简介、域名、网站IP地址、网站负责人等)。

需要提供编办证明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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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申请中填写的信息需与编办证明中的信息保持一致,否则初审会予以驳回。

• 编办证明由政府机关的上级部门颁发,中国电子云备案专员无法提供申请表模板。

政府网站备案主体

关于政府网站的备案主体,具体如下:

• 一级单位的政府网站域名(www.xxx.gov.cn)和下设的二级单位的政府网站域名(□□□.xxx.gov.cn),可以备案在不同的主体上。

• 下设的二级单位(□□□.xxx.gov.cn)与二级单位(■■■.xxx.gov.cn)的政府网站域名,可以备案在不同的主体上。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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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使用中国电子云邮箱

如果您购买了中国电子云企业邮箱服务,并将邮箱关联在了您注册的域名上,后续通过自定义域名登录网页版邮箱,此自定义域名需进行ICP备案,完成备案后您可正常通过自定义域名登录网页版邮箱。

备案是否需要接入中国电子云

域名需要在工信部存在备案号,ICP备案信息不强制要求接入中国电子云。如果您想将ICP备案信息接入中国电子云,具体操作请拨打400-080-1100,联系备案专员。


1.4.4 使用中国电子云建站

如果您购买了中国电子云建站产品搭建网站,在网站正式开通并对外提供访问服务前,您需要先完成网站备案,待网站备案成功后,需要在网站底部添加ICP备案号和公安备案号,具体操作请咨询建站工作人员。

1.4.5 使用中国电子云OSS

如果您将网站的静态文件进行单独分类并单独存储在中国电子云OSS上,且通过自定义域名绑定静态文件用于网站访问,您需要同时关注网站域名和绑定的自定义域名的ICP备案状态。

域名是否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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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是否需要接入中国电子云

• 源站在中国电子云:一级域名需要在中国电子云提交备案。

• 源站不在在中国电子云:

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都不在中国电子云解析,此时不需要在中国电子云接入备案。

一级域名不在中国电子云,子域名在中国电子云解析,此时需要在中国电子云接入备案。


1.4.6 使用中国电子云WAF

托管于中国内地服务器的网站,使用中国电子云WAF进行Web应用安全防护时,网站域名需完成ICP备案。

域名是否需要备案

托管于中国内地服务器的网站,网站域名www.example.com需完成ICP备案。使用WAF进行安全防护配置时,需选择此已完成ICP备案的网站域名。

备案是否需要接入中国电子云

• 源站在中国电子云:一级域名需要在中国电子云提交备案。

• 源站不在在中国电子云:

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都不在中国电子云解析,此时不需要在中国电子云接入备案。

一级域名不在中国电子云,子域名在中国电子云解析,此时需要在中国电子云接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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