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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云用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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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您的权利义务

4.1.  您承诺以其真实身份开通和使用本服务,自本协议签订时至终止的全过程中,您应当持续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和业务资质。如您从事的业务需要获得经营资质,您应在使用中国电子云服务前及时办妥此类手续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如中国电子云认为有必要的,您还需向我们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4.2.  您使用中国电子云的服务,您应保证:

4.2.1.  您使用中国电子云服务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社会公共道德。

4.2.2.  您使用本服务所发布、传输或存储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且不得为他人发布、传输或存储该类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URL、BANNER链接等):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或信息;

2)  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或、新闻信息;

3)  涉及国家秘密、安全的信息;

4)  封建迷信、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5)  博彩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6)  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7)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4.2.3.  您不得有任何危害或可能危害中国电子云云业务服务相关平台、中国电子云服务门户、以及运营商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中国电子云的任何部分、功能的正常运行,包括但不限于对中国电子云门户、相关平台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等;

2)  利用网络及系统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  进行钓鱼、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非法行为,网站或空间中含有或涉嫌散播病毒、木马、恶意代码等,或通过虚拟主机对其他网站、主机进行涉嫌攻击的行为,如扫描、嗅探、ARP欺骗、DOS等;

4)  将云服务器用作虚拟服务器或用作磁盘空间进行出租,或用作代理服务器、邮箱服务器等;

5)  因从事“DNS解析”、“域名代理”、“反向代理”、“安全服务”等任何业务,导致您自己频繁遭受攻击且未及时更正行为,或经中国电子云要求后未消除影响,从而对中国电子云或他人产生影响的;

6)  危害运营商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4.2.4.  中国电子云向您提供的任何资源、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您除用于自身及自身经营业务外无权将该等资源、技术支持及服务转让、许可、赠与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利用。您对于中国电子云分配的 IP地址只有使用权,同样不得转让、出租。

4.2.5.  如您违反4.2条约定,中国电子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删除信息、中止服务、终止服务等一种或多种措施,并有权冻结或注销您账号部分或全部功能。

4.3.  如果您通过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将获取使用来自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您还可能受限于该等第三方的有关条款和条件,中国电子云对此不予过问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不影响您与该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4.4.  本协议适用于联合国、中国、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您承诺不会将中国电子云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用于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非经相关主管机关许可,您及您授权使用中国电子云产品或服务的其他个人或实体不会通过中国电子云产品或服务向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禁止的实体或个人提供受管控的技术、软件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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